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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詞解釋


1. 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根據地價變動情形,以同期土地現值的地價區段為基礎,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後據以公告。公告地價是作為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祇能在公告地價上下百分之二十的範圍內申報,如果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是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作為申報地價;相反的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作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是課徵地價稅的依據,因此,公告地價影響民眾地價稅的稅負。另外,申報地價也是公有土地出租時計算租金的依據。目前公告地價的訂定於民國七十九年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修正後,已與公告土地現值分別查估,改採兩價分離制度,一般而言,公告地價僅是同期公告土地現值的一定成數,由於無法反應正常交易價格,除計算租金外,民間應用尚不普遍。


2. 公告土地現值:


公告土地現值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的土地,根據最近一年來調查的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於每年 一月一日 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的依據;此外,公告土地現值也是作為徵收補償地價的標準。由此可知公告土地現值不僅涉及民眾土地增值稅稅賦,也與被徵收土地補償地價的高低有密切的關係。由於公告土地現值是反應土地的正常交易價格,因此,民眾在衡量土地的價格時也把它當成一項重要的參考數據。縣全國台北市公告土地現值在全國縣市中是最為接近市價的,但因公告土地現值是採區段估價,區段內土地的價格有高有低,一般取其平均的價格代表區段的地價,現政府正朝向細分地價區段的方向努力,希望使區段內土地條件的差異降到最低,減少公告土地現值有偏高或偏低情形。


3. 前次移轉現值: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應按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其經主管稅捐機關依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審核,並據之核定應予繳納或免納土地增值稅之移轉現值即為下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


4. 地價總歸戶:


係指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之土地,為歸戶範圍集中彙載於同一所有權人名下,以明瞭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所有土地面積及地價之總和,以便按累進稅率計徵地價稅。


5. 原規定地價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其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應就其超過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如為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即為該宗土地所有權人下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如為權利人及義務人依法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或依法為免徵土地增值稅、免課土地徵值稅者,經主管稅捐機關依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審核而據之核定應予繳納或免納土地增值稅時,該核定之移轉現值即為該宗土地所有權人下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


6. 累進起點地價:


計算地價稅時,以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而依累進方法課稅。土地法171條規定,累進起點地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自住自耕地必需面積,參酌地價及當地經濟狀況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7. 地價稅意義:


為就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已規定地價土地,除作農業使用以外之土地公告地價總額所課的稅。


8. 申報地價:


即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之公告地價為基礎。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者,以公告地價的80 %為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80 %120 %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120 %時,超過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120 %為申報地價。但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80 %時,以公告地價的80 %為申報地價。


9. 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 700平方公尺也就是 211.75 )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各縣市累進起點地價均不相同,實際資料數目請逕洽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查詢)。


 


二、地價稅稅率:


1. 一般原則:


原則上地價稅採累進稅率課稅,但是土地所有權人其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及縣市累進起點地價時,其地價按基本稅率徵收,其稅率如下表:


 






















土地使用別



稅 率



一般私有土地



10 / 1000



自用住宅用地



2 / 1000



工業、礦業、公園等特定用地



10 / 1000



公共設施保留地



6 / 1000



公有土地非公用



10 / 1000



 


納稅相關日期:


基準日(8/31) ==>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截止期限(9/23) ==> 開徵日(11/1) ==> 繳納終止日(11/30) ==> 超過2(加徵1/100滯納金) ==> 超過30(移送法院)


 


2. 優惠稅率:


(1)自用住宅用地:


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地稅法17合於下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2/1000計徵: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90.75)部分。(都市土地︰指依法發布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211.75) 部分。(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2)其他用地:


土地稅法18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10/1000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平均地權條例 21供下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10/1000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加油站及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1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25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依照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間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設有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


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 〉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 〉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2/1000



1.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111日 ,故須於開徵前40日(即922日 )申請核准者,本年開始適用;逾期申請核准者,次年才能適用。以91年為例,因922日 適逢星期日順延一天為923日 )。


2.前已申請核准者免再申請。


3.但如果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移轉後用途未變,除夫妻聯合財產更名外其他〈買賣、贈與、繼承、共有物分割、持分增加的土地〉新所有權人仍須申請始能適用。



1.填具申請書


2.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


4.無前項資料者,請檢附地政機關核發 的建築物勘測成果圖,或房屋基地座落申明書



()國民住宅用地



依下列方式興建之國民住宅,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


1.政府直接興建


2.貸款人民自建


3.獎勵投資興建



2/1000



()自用住宅用地1, 2.



1.填具申請書


2.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檢附建照執照影本或取得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


3.貸款人民自建或獎勵資興建者,檢附建照執照影本及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核准的證明文件



()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之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依前項規定申請部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報供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使用之面積。


 


3. 實務參考:


(1)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秘訣  


聽說過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只有0.2%,與一般稅率1%相差5倍嗎?就讓我們在這裏為您一一說清楚、講明白。


主動申請:


如果原來是適用一般稅率,記得要在9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如果超過期限,就只有從下一個年度起才能適用。若用途沒有改變,以後可以不必再申請。


符合條件:


辦竣戶籍登記:符合自用住宅最基本的條件為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要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許多父母效法古代的孟母三遷,為了讓小孩越區就讀,將戶籍遷出,這樣就無法適用。如果您曾在922日 以前將戶籍遷出又遷回,則必須再重新申請。


沒有出租或營業:地上房屋必須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而且沒有出租或營業,如果房子有部分作營業使用,仍可以申請部分自用,也就是營業部分按一般稅率課稅,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部分按優惠稅率課稅。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符合自用住宅的都市土地最多約90.75坪 ,非都市土地最多約211.75坪 。


如何突破「一處」:稅法雖規定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的直系親屬的自用住宅只能一處,但如果您擁有2處以上的住宅時,仍可一處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設籍,第23…處以利用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其中一人辦竣戶籍登記,您還是可擁有2處以上的自用住宅。


選擇最有利的一處適用優惠稅率:家裏人口簡單,沒有辦法同時在多處設立戶籍,那戶籍就要選擇設在地價最高的那一處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節稅效果最大。


(2)土地災害損失減免:


您的土地如果遭遇災害損失而不能使用,卻不知是否符合稅捐減免規定的困擾嗎?讓我們來為您解說。若颱風或水災來襲,造成您的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情形無法使用,可以免徵該部分的地價稅。但您必須在922日前檢附證明文件向當地稅捐分處申請減免。


(3)地價高者優先節省地價稅:


地價稅的優惠稅率及基本稅率相差5倍,申請優惠稅率的要訣是,地價總額高的土地如透天房屋或是位於精華地點的土地要優先申請。


江澤民先生名下有AB二棟透天房屋,另有CD二棟透天房屋登記於 江 太太名下, 江澤民 先生戶籍登記於A棟房屋,C棟房屋是大女兒設籍,每年的地價稅超過4萬元,雖然金額並不多,並不是付一起,但是能省則省,該如可將地價稅負擔減少?


首先 江澤民 先生應查看去年的地價稅單,是否AC兩棟房屋的地價稅均申請了優惠稅率,其次則是家中是否還有其他人可以設籍到BD棟房屋。如果可以找到,其實每年的地價稅可以節省相當多的金額。


依土地稅法的規定,地價稅的基本稅率是10/1000,而超過累起點地價,則需以15/100055/1000的累進稅率課徵。但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則可適用優惠稅率2/1000。優惠稅率的條件為: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


    土地上無出租或營業使用情形。


    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受扶養親屬設籍以一處為限。


以 江澤民 先生的案例來看,如果能再找到2個直系親屬設籍於BD兩筆土地之上,則所有的土地均可以適用2/1000的優惠稅率,稅率相差5倍,可以將地價稅的稅額大幅降低到1萬元以下。


現今購買第2棟甚至第3棟房屋的消費者相當的多,地價稅優惠稅率的申請有訣竅,必須以地價高、土地面積較大的土地優先,這些土地的地價較高,申辦優惠稅率可以節省較多的稅額。申辦時的考慮原則:


    透天房屋優先於大樓或公寓


    市區優先於郊區


    地價高者優先於地價低者


透天房屋的土地面積至少15餘坪到30餘坪,而公寓或大樓的土地持分則只有約5 -12左右,市區的地價普遍也較郊區為高,地價稅較高,才能節省較多的稅額。地價稅的負擔並不算太高,但若長期未辦理優惠稅率,累積下來也是一筆相當大的金額,建議消費者如果有機會可以節省更多的稅賦,要記得盡力爭取。


(4)減免徵地價稅項目:


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下列情形,請依表列申請時間及應檢附之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


 


自用住宅優惠規定:


自用住宅稅率如上述圖表所示為2%,但因其為優惠稅率,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可適用。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設籍該地,但若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設籍多處,則僅一處可適用之,其優先順序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此用地無出租或無營業之情事時。


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及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之土地。


應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於次年度才開始適用。


計算方式為: 應課徵稅額 申報地價 × 持有面積 × 稅率


 


地價稅在每年11月的一個月內開徵,符合自用住宅或其他優惠規定的土地,依法必須要在開徵日前40天(即每年的922日 )提出申請,當年度即可享有較低的優惠稅率課稅。來不及申請的土地所有權人,低稅率的優惠也只能延後一年適用。


 


4. 其他:


(1)空地:


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供應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7)


 


處罰:


土地法第173條: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


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直()市政府對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2-5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


 


土地稅法第21條規定:凡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應徵空地稅之土地,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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