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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試算(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契稅 :   


申請土地登記,除應依法繳納各種登記規費外,並應視各種登記之性質,繳納有關稅費後,始得據以辦理登記,否則登記機關應退回補正後再行辦理:


u        建物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應申報繳納契稅。


u        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u        凡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契稅」,係指建物所有權因發生買賣、贈與、交換、分割等移轉行為及設定典權,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依法由取得所有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向主管機關所申報核課之一種建物契約稅,亦屬財產稅與地方稅之一種。


一般的不動產買賣,是房屋與土地併同移轉,土地部分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房屋部分則課徵契稅。


至於契稅的課徵,如不願意依房屋實際移轉價格課稅,可以選擇按申報當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可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分處查詢)課稅,亦即按照房屋移轉當期房屋稅單上所載的課稅現值再加上免稅現值(房屋免稅部份,如屬地下室則仍應再加)課稅,而該項課稅的房屋現值就是契價,契稅的多寡則是按照該項契價再乘上一定的稅率所產生的結果,其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契稅稅額契價 × 稅率  契稅試算 


 


契稅稅率及納稅義務人一覽表
































契稅種類



稅率



納稅義務人



買賣



6 %



買受人



贈與



6 %



受贈人



典權



4 %



典權人



交換



2 %



交換人



分割



2 %



分割人



占有



6 %



占有人



※不動產遇有以分割交換移轉其所有權,兩者之間如有價差,其差額部分視其為有償或無償按6%買賣或贈與稅率計課契稅。


u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下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²         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²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²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²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²         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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